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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考点:法律责任

2015-12-18 15:37:00 阅读:(宏博太奇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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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三类,(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组织。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狭义上的违法行为仅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

  (四)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三、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不同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归责的原则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等。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三)免责的概念与条件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1.时效免责,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2.不诉免责,即所谓 "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有效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自助免责,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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